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
國防管理學院校友會組織簡則

民國78年12月31日訂定
民國99年7月17日第1次修訂
民國102年6月30日第2次修訂
民國103年6月7日第3次修訂
民國107年5月5日重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國防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在砥勵會員維護中華民國國家政策,溝通國事觀念,貫徹國民革命歷史使命,發揚黃埔親愛精誠校訓及忠貞愛國志節,以聯繫交誼、服務照顧、增進校友情感交流,並濟助校友遺族,凝聚團結向心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立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70號,支會視校友分佈狀況,得於國內外設立之。

第四條:本會尊奉先總統  蔣公為本會永久精神會長。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一、加強母校離退校友聯繫交誼,服務照顧,增進感情交流。

二、濟助校友遺族,關切離退校友生活與福利,共期共勉,砥礪忠貞愛國志節。

三、表彰薦舉成就與貢獻傑出之校友,激勵會員進修進取。

四、維護民主法治,鞏固領導中心,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五、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共識,加強團結合作,增進國家昌盛。

六、舉辦與校友有關之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母校〈含軍需、主計財務、經理補給、資訊管理、後勤管理、採購管理、行政、法律等〉基礎、進修、深造及專業(長)教育各班隊(期),已自軍中離退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組織成員,母校現任與歷任院、校長皆為本會之當然榮譽會員,現任與歷任教師及隊職官均得徵求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過失罪及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權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參與其他非法活動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四、服務與生活照顧。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簡則及決議案。

二、出席本會及總會年會任務和各項活動。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研提建言或議案供本會及總會參考。

第十條:會籍喪失及恢復:

一、會員言行如有違背本會宗旨與簡則原則者,經理事及監事聯席會議決、並提交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二、會員因故喪失會籍,原因消失,得由本人之申請及會員2人以上之連署,經理事及監事聯席會全體通過後,恢復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成員,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事、監事會,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31人,候補理事9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9員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會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會長召集理事會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任期為3年,連選連任以1次為限,本會監事會設監事9人,候補監事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監事互選3人為常務監事,並就常務監事中選舉監事會監事長1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監事會通過後,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2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五條:本會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唯名譽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事任期同。

第十六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指導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理事會有關重大政策性之決定,須先請指導委員會指導,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概由理事會聘請先期資深校友擔任之,並訂定組織簡則,報請總會核備後實施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秉理事長之命辦理經常性會務,其人選由各屆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總會備查。
本會並視工作需要及財務許可分設計畫、服務、活動〈學術〉、財務等4個組,各設組長1人,組員或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就會員中提請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上述工作人員均為常設人員,其任期與理事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需經理事會通過,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報請總會核查。

第十八條:本會得在各直轄市、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成立校友連絡中心,其他各縣市和外島地區成立連絡站,負責推動校友聯繫、服務、活動等工作,並得在國外各地成立校友連絡中心、〈分〉站,唯各分站等之成立,均應經本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總會備查,其辦法另訂。

第五章 職 權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改簡則。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四、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並執行其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算、決算案。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廿三條:本會因會員眾多,居住各地,召集不易,得分區召開或產生代表行之,其辦法另訂。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主持之。

第廿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簡則及財務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會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廿七條: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本會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一、會員會費:
    1、會員入會:自由繳交。
    2、常年會費:自由樂捐。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為準。

第卅一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三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第卅四條:本簡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中央校友總會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